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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广西日报 2020-03-13 07:12 大字

本报南宁讯(记者/罗琦通讯员/杨樯)3月9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我区实施一系列针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举措,兜牢就业民生底线。

《通知》明确,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包括经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县级以上政府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搬迁到城镇的易地搬迁贫困劳动力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公益性岗位。各地要根据年龄、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今年年内,从事公益性岗位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其他人员,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其中,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0%,且不高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岗位人员工资标准,经营性单位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但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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