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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分离”改革“改”了什么? 来自自治区高院执行裁判庭的调查

广西日报 2019-12-04 07:30 大字

人大代表观摩示范庭审。 庭审之后,法官与人大代表举行阳光司法座谈会。 韦志勇/摄

本报记者蒋秋通讯员梁慧茹超

■阅读提示

今年审结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将突破300件、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贡献智慧力量、出台规范指导全区“执转破”案件……一项项有力的改革举措,一个个艰巨的“破冰之举”,见证着4年前才“呱呱坠地”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坚实的前行足印。

推进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为落实好“审执分离”改革要求,作为全国试点单位,自治区高院于2015年8月成立了执行裁判庭。高院党组高度重视“审执分离”改革。黄海龙院长强调,要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办好案、快办案,公正、及时、规范、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实际行动落实好“审执分离”改革要求。几年来,自治区高院执行裁判庭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价值追求,以助力解决执行难为工作导向,以审判权的运行方式实现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取得了优异成绩。

A抓住改革的“牛鼻子”

房子“失而复得”,黄某感激地说:“谢谢自治区高院执行裁判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专门法庭来审理,为当事人在执行中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非常有效的救济渠道。”

原来,黄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已支付了大部分款项,也在该房屋居住了十来年。由于该公司的原因,房屋一直未能过户到黄某名下。该公司因资金紧缺向许某借款200万元,并将黄某购买的上述房屋抵押给了许某。在该公司与许某借贷案件败诉后,许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房屋。黄某的权益受到侵害,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审执分离’是司法改革和执行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以执行异议之诉为代表的审判权的有效行使,对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执行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具有关键性和基础性的作用,是执行体制机制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自治区高院执行裁判庭庭长、法学博士韦伟强告诉记者。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在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相比,该类诉讼存在许多特殊之处:诉讼主体特殊、管辖法院特殊、提起程序特殊。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实体审理涉及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等众多法律,而执行程序的规定又分散于与执行相关的众多司法解释中,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极为复杂。

制度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为了促进执行裁判工作专业化,提高办案质效,依法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等合法权益,自治区高院执行裁判庭紧紧抓住制度创新这个“牛鼻子”,理顺立案、裁判、执行等多部门关系,在程序与实体处理、适用法律等方面做了较全面的规范,制定并向全区下发了《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指引》,实现了执行裁判案件审理的有章可循。

“执转破”案件涉及立案、审判、执行、破产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对此,该庭积极与执行部门、立案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与配合,加强学习与调研,总结有益经验,研究工作流程,与执行部门及破产案件审理部门深入交流,于2018年共同研讨出台《自治区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规范指引(试行)》等规定,为“执转破”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推动“执转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与此同时,一场围绕“执转破”的探索展开:2018年8月,该庭审理了华美纸业集团公司破产案。该案也是全国高院受理的第一起“执转破”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工作在广西的重要实践,对于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和积累办案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不断攀升的曲线,直观地说明了自治区高院执行裁判庭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逐年递增:2018年达到267件,2019年上半年已经突破220件。然而,该庭所办案件无一超期拖延不结。

通过规范管理制度和审判流程,加强执行裁判类型案件审判经验的总结,该庭又快又好地处理了恒冠系列案等案件。这些系列案案情复杂,矛盾尖锐,涉及当事人众多,执行难上加难。执行裁判庭在审理过程中释法明理,积极协调,缓解了执行压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B为中小企业解决执行中的痛点难点

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主体之中,中小企业占相当比例。近年来,自治区高院执行裁判庭针对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关键节点和司法实践中的“痛点”“难点”,加强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

“高院的判决非常公正!”某建设公司老总竖起了大拇指。

近期,该庭审理了一起某建设公司工程价款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案。某建设公司承包了一段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聘任涂某为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由涂某组织施工。之后廖某在诉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胜诉,法院强制执行了涂某在该项目应获得的工程款。某建设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工程款的所有权,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停止执行,廖某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支持了廖某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上诉到该庭。以周家开副庭长为审判长的合议庭经过了多次讨论,实地调查,反复研究法律和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自治区高院执行裁判庭在指导全区“执转破”案件的同时,也积极发挥破产法的“拯救功能”——通过听证、咨询等方式,结合企业债务人陷入困境的原因、企业财务指标等因素,综合识别判断企业债务人是否具备挽救价值和再生可能。如果发现企业债务人具有救治的价值,则积极引导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对于不具备救治价值的企业债务人,则将“僵尸企业”及时清退出市场。

某氟化盐公司是2003年由氟化盐厂改制设立的非公有制企业,氟化盐公司原有职工400多人,企业固定资产近亿元,年工业产值达3亿元。因拖欠巨额债务,氟化盐公司的房屋、银行存款等财产均被法院查封冻结。2010年6月,该公司被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百色市中级法院查封财产而停产。由于该氟化盐公司明显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破产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案。但在公司财产变现时,经三次拍卖均无法变现。破产资产变现是破产清算工作的“瓶颈”,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者变现率过低,就无从谈起分配清偿,更谈不上职工安置问题。于是,该“执转破”案件陷入了僵局。

为顺利实现破产重整,周家开、韦志勇两位法官多次到破产法院进行工作指导。最终,破产管理人在一次招商活动中引进某科技有限公司前来实地考察,并且与该科技公司签了购买协议书,以1437万元的价格整体购买了该氟化盐公司的破产财产。

该公司拍卖成功后仅一年时间,新公司就正式投产,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如今,破旧老厂已经实现“华丽转身”,厂容厂貌和员工精神风貌焕然一新。

C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为全国法院开展“审执分离”改革试点,自治区高院承载着为全国法院提供可复制、可操作方案的重要任务。自治区高院执行裁判庭在日常办案过程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积极尝试改革创新,为进一步推动执行规范化,提升司法公信力贡献力量。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北京召集全国“审执分离”改革走在前列的部分高院举行了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座谈会。在此次座谈会上,韦伟强、曾亦桦两位法官针对征求意见稿,结合广西执行异议之诉审判情况,从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执行异议之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司法解释的完善重点等方面做了交流发言,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完善贡献了“广西智慧”。

近年来,自治区高院执裁庭十分重视执行裁判问题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要求每个员额法官及法官助理都要在办案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并不定时对该类问题的前沿理论进行探索研究,结合审理实践及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总结出适合我区的审理经验并加强对下指导。

除了执行异议之诉、“执转破”案件,近年来仲裁不予执行司法审查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作为新类型案件,该类案件在执行中的难点日益凸显。在仲裁案件的执行中,存在着相关主体滥用异议权阻滞执行进程的问题。为此,自治区高院执行裁判庭提升仲裁不予执行司法审查能力,积极探索繁简分流机制,规制异议权滥用,同时加大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力度,保证执行公正高效与仲裁权威。

下一步,自治区高院执行裁判庭将继续深化对案件审判规律的研究,进一步提升审判业务素质,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全区法院执行裁判工作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台阶。

该庭包括庭长和副庭长在内的4名员额法官全部入选“广西审判业务专家”。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也积极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实践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可以说,经过几年的锤炼,该庭打造出了一支法律素质高、拼劲十足的审判队伍。

《论语》中的“士不可不弘毅,任重道远”,是该庭法官的座右铭。面对艰巨复杂的审判任务,他们始终用这句话激励着自己,用坚守和奋进彰显了人民法官的本色。

改革在探索中前进,公正在进步中奠定。

“‘审执分离’改革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实践。我们要切实找准立足点与着力点,在更高站位、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深化执行体制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无论司法改革历程多么艰辛曲折,广西法院都将在实现公平正义的道路上不断前行。”自治区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梁梅坚定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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