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通报18件妇女儿童维权典型案例 丈夫对妻子实施性暴力被判离婚;校园欺凌易造成双方伤害
南国早报记者雷小琴
11月22日,自治区反家暴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集控中心召开。会议通报了反家暴联动机制近年来的工作情况,发布了18件广西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会议期间,对2019年获认定的自治区妇女儿童维权岗进行了授牌。
1遭受性暴力
及时固定证据利于维权
案例:陈某与潘某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感情平淡,因家庭经济负担常有争执,两人经常陷入冷战并存在不间断分居。2018年7月15日,潘某在双方争吵未化解的情况下欲强行同房,因陈某反抗,最终未遂,但致使陈某右手、左大腿内侧多处挫伤。陈某报警后,潘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对陈某动粗(包括打骂、强行发生关系等行为)。陈某于2018年10月提起离婚诉讼,称潘某写下保证书之后仍多次想强行同房,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要求准予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潘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析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暴力案件。离婚案件中不乏当事人提出曾遭遇家暴,但由于家暴的隐蔽性,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遭遇家暴,受害者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和赔偿。
陈某对家暴行为及时固定证据,是认定家暴的重要依据。本案中,陈某在被潘某强行要求同房后,及时到医院就诊,记录伤情,并要求潘某写下保证书,因此可以认定潘某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实施了侵害行为,应认定潘某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家庭暴力。
性暴力未作为家庭暴力行为类型单列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往往被忽视。现代婚姻法中,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以自由意志为基础,而不是单方义务,性暴力的危害显而易见,因此,妇女如果遭受性暴力应主动维权。
2校园欺凌
易引发故意伤害
案例:黄甲与黄乙(2004年出生)系防城港市某学校的同班同学。2018年4月2日早上,黄乙带领几名校友到教室踢打了黄甲,当日12时许,黄乙再次带领校友在校园拦截踢打黄甲。黄甲回到宿舍后,看见黄乙尾随进来,便拔出事先藏于身上的水果刀捅向黄乙,黄乙跑出宿舍,黄甲继续持刀对其追砍,造成黄乙重伤二级。
2019年1月31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其间,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后于同年4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黄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析案:本案是一起因校园欺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遭受校园欺凌的受害者因不忍被欺凌成了加害者,原校园欺凌者也因此受了重伤。
校园欺凌没有赢家,双方的身心均遭受了伤害。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通过办案,及时深挖校园欺凌以致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深层次原因,积极履行检察建议职能。现黄甲原所在学校已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了防止校园欺凌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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