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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所交社保 是否共同财产

南国早报 2019-11-20 15:48 大字

南国早报黄芳整理

住房公积金

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梁女士问:因与丈夫感情不和,双方想协议离婚,但对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不下。请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缴纳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林剑律师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已经退休,且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则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养老金;如果夫妻一方还不符合养老金的领取条件,则不能分割养老保险金,但是可以分割养老保险中个人缴纳的部分。但是,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则属于个人财产,不可分割。

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黄先生问:2015年,我与其他四名股东一起出资成立一家食品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我是法定代表人,占股份40%,其他人分别占股30%、20%、10%。现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债务是260万元,公司已无法偿还,有两名股东出资不足。问什么情况下公司股东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林剑律师答:一般情况下公司由自身全部资产偿还公司债务,股东已经按照约定交纳全部出资额的不需要承担偿债义务的。但有以下三类情况的股东要与公司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1.股东出资不足。因股东出资不足造成公司资不抵债的,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外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股东出资不实。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时,出资资产价值低于约定的出资额。出资不实的股东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外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股东非经法定减资程序,抽逃出资的。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常见的抽逃出资形式主要有:(1)验资后直接非法转出资金;(2)虚增债权债务关系转出资金;(3)关联交易。即以购买公司物品的名义把出资转到其他人名下的。

11月20日(周三)值班律师

下午钟欣颐律师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处理刑事案件、合同(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案件。

联系电话:1360787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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