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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干事者“撑腰” 向诬告者“亮剑” 广西建立健全干部声誉保护机制 严查诬告陷害行为

桂林日报 2019-10-11 20:20 大字

本报讯(记者文新军)为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日前,经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纪委印发了《关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积极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健全干部声誉保护机制,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积极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

据悉,《办法》所称诬告陷害,是指行为人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通过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陈述、搜集加工未经证实的问题等手段,故意捏造党员干部或者公职人员违反党的纪律、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或者通过寄送举报材料、网络发帖、张贴字报等方式,向党和国家有关机关、组织、领导干部等作虚假告发或者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纪律法律追究,毁坏人格名誉,影响提拔使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办法》明确规定具有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诬告陷害手段恶劣;干扰换届选举、巡视巡察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明知已有明确调查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重复多头检举控告,诬告陷害他人;策划、指使或者雇佣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在组织调查期间,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碍干扰调查;严重侵害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扰乱他人工作生活;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为充分保障公民检举控告的权利,《办法》规定,举报人确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错告误告、检举失实的,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同时明确,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认定为诬告的,须经设区市及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办法》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且具备可查性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受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查处。同时,采取向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涉及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时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反馈;在本部门本单位给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调查涉及人员范围内,通过召开会议、个别说明等方式通报调查结果;在网络媒体上给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调查结论,会同宣传部门采取适当方式说明有关情况等四种方式为干部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

因教育、管理不力,连续发生或者大面积发生诬告陷害行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对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查处工作落实不力,或者对相关案件压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在组织调查核实前或者调查期间向参与诬告陷害相关人员通风报信,阻挠、干扰相关问题调查处理,不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拒不执行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澄清正名建议和上级处理意见,不为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澄清正名或者变通执行等四种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

“诬告陷害不仅是歪风邪气,更触碰了纪法底线。《办法》的出台宣示着全区在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同时,持续释放‘让诬告者付出代价’的信号,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自治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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