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参加职业培训可获政府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广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以下简称《方案》),广西将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设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
根据《方案》,广西将在今后3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的比例将达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为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方案》提出,完善推广职业培训券制度,统筹并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培训,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式,进行系统职业技能培训,3年培训4万新型学徒,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用人有效衔接。
今后,培训还能获得补贴。《方案》明确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生活费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同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设区市拟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应按规定提取,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设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各类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 (据《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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