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起 我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 参保将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职工待遇保持不变
今报南宁讯(记者刘冬莲)7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2020年1月1日起,我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将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共同登记、基金合并运行等目标。合并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卫健委,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我区将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各项工作,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两项保险将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的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需注意的是,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可以按规定享受其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我区将按照市级统筹的原则,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为确保制度的可持续,各市将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同时,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合并实施的主要内容
1
1.统一参保登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统筹地区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2
统一基金征缴。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3
统一基金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各市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基金实际结余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4
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对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5
统一经办和信息系统。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经办管理,进一步规范经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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