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就非机动车载人有关规定召开情况说明会 电动自行车载人规定不搞“一刀切”
本报记者许丹婷
方便快捷的电动自行车,已成为我区广大群众常见的出行选择,骑电动自行车载人现象随处可见。近日,“骑电动自行车搭载超过12周岁人员违规”的话题引发网友热议。5月29日下午,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就《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有关规定召开情况说明会。
《条例》立法时经过多次研究论证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伟雄指出,2009年11月27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第四十二条中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达到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驾驶时不得载人。”该条规定实施已近10年,并非新规,当时作出这一规定是经过多次研究论证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考虑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搞“一刀切”不允许载人不符合区情,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相违背。
“在强调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条例》应为民众出行尽量创造便利条件。”陈伟雄说,“我们考虑到农村和城市在人口密集度、车流量等方面有较大差别,城市道路交通繁忙、拥挤,且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高发,为确保安全,不允许搭载成年人和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满13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已上初中,已达到行政法规规定的骑行自行车的法定年龄,也具备自行搭乘公交车的能力,家长搭载并非唯一的交通方式。因此,在城市道路上仅允许搭载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方便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上学。同时考虑到6周岁以下的儿童行为控制能力较差,还要求搭载此年龄段的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而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区域,允许电动自行车载人,且所搭载的人员年龄不受限制,对交通安全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条例》规定是否过于严格
据统计,目前全区登记在册的电动自行车超过1000万辆。电动自行车是群众主要的出行交通工具之一,很多人上下班、接送孩子都要靠电动自行车。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是否过于严格?
陈伟雄介绍,在《条例》立法阶段的调研、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中,相关部门、群众代表对“电动自行车能否载人”存在较大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条例》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条例》是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而按照当时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20千米/小时、整车质量小于或者等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者等于240瓦,考虑到其制动性能等各方面因素,允许其载人存在较大不安全隐患,应当严格禁止。
另一种意见认为,广西是欠发达地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是群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与出租车、公交车相比,经济实惠便利,应当允许其载人。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综合考虑安全性和便捷性两方面因素,应当允许电动自行车载人,但是必须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
据了解,外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该事项也存在不同的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经过研究和审慎考虑,同时也在参考借鉴外省相关法规规定的基础上,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条例》修订已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
4月15日施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能超过25公里,整车重量不超过55公斤,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等。新国标跟旧国标相比有很大变化,目前的城市道路建设情况跟过去相比也发生新变化,需要根据新形势来重新审视研究是否与时俱进修订法规。在2018年,《条例》就已列入了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将来修改时会对电动自行车载人的问题进行重新审视。
陈伟雄补充说明,《条例》修订前,不意味着目前“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在法规没有修改之前,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怎么执法,陈伟雄认为,执法机关不能把“执法”简单当做“执罚”。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大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可以采取教育和引导为主的方式,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纠正、指出违法行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后放行,并非必须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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