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480万元 私分国有资产近900万元 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原司长高荣胜一审被判15年
通讯员 李旭光
晚报讯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原司长高荣胜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一案,对被告人高荣胜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高荣胜先后利用担任广西地震局局长、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司长的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的影响,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项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2480万元。
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广西地震局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通过冒用事业编的人员,虚列名目等方式,为该局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发放津贴补贴,共将国有资产898.76万元集体私分给个人,被告人高荣胜从中获得168.58万元,其是该局时任的主要领导,上述行为的组织决策者。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荣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私分国有资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上述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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