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被撞身亡还要承担次要责任 交通小细节 生命大“反转”
来宾网-来宾晚刊讯(记者 莫岑 通讯员 张洪康)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高速公路禁止行人进入,可如果有人无故在高速公路上停留导致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并致身亡,责任该如何认定?昨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副大队长方家争向记者讲述了一起事故案例,极具教育意义。
2月20日21时许,一辆“湘N”牌照越野车行驶至G7212柳武高速17KM+700米处时,突发故障导致熄火,无法开启应急双闪灯和夜间行车灯,被迫停在快车道上。该车司乘人员拿出反光三角牌放置在车辆后方150米处,然后移动至隔离带上挥手示意后方车辆减速慢行。21时29分,彭某、周某等乘坐一辆“粤T”牌照越野车行驶至该地点时,由于没有看到警示标志,车头左前侧碰撞到“湘N”越野车右后轮,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所幸无人受伤。
然而,就在二次事故发生后,彭某等人不知何故仍滞留在快车道上。21时54分,一辆“渝A”牌照越野车开过来时,因距离过近才发现路上的事故车辆和行人,来不及避让,撞上了停留在事故车旁的彭某和周某,致使彭某当场死亡,周某受伤。
“我们查看现场监控和行车记录仪后发现,‘湘N’越野车发生故障后,司机先是拿出反光三角牌放在来车方向150米外,这是符合交通规范的。”方家争说:“当‘粤T’越野车碰撞到\‘湘N’越野车后,虽然开启了双闪灯,但车上人员没有第一时间撤离到安全地带,为后面的悲剧埋下了隐患,致使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
此外,“渝A”越野车在肇事后,驾驶员崔某因害怕无证驾驶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于是与坐在副驾驶位的冉某商量,由冉某“顶包”,向前来处置事故的交警提供虚假证言。“虽然崔某没有驾车离开,但他隐瞒自己的驾驶人身份,还找人‘顶包’,在法律上等同于逃逸。”方家争说,最终,该大队认定崔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事故发生后存在逃逸情节,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而彭某等人则因不及时撤离到应急车道或路肩等安全地带,继续滞留在行车道内,负次要责任。
为何死者一方要负次要责任?据方家争解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是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如果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机动车方无过错,那么行人、非机动车将承担全部责任。据此,交警部门作出了上述认定。
民警提醒,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同时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必要时迅速报警,等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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