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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假期立法不宜政出多门□木须虫

济南日报 2019-03-25 11:32 大字

有媒体统计,截至3月22日,全国已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重庆、四川、河北、河南、宁夏、内蒙古、山西12省份以及淮安、广州等2市,共14地出台了与“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另外,还有4省份也针对“独生子女护理假”提出了相关建议。

立法出台“护理假”不乏善意,但这些假期如何落实才是关键。假期终究是调节劳动与社会生活关系以及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制度设计,立法每增加一天的带薪假期,都会对用人单位和已有的劳动秩序产生影响。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既要承担“带薪”真金白银的负担,还得为劳动者休假缺岗对生产经营的影响买单,难免对这些权益性假期积极性不高。

近些年,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放开、老龄化问题得到重视、妇女权益得到关注,地方对相关权益法规的修订进入密集期,于是出现了名目不一的权益性假期,如独生子女“护理假”、“痛经假”、“奶爸假”等。这些假期尺度不一,每种假期各省规定的休假天数有所差异。并且,各地在权益性假期立法上几乎都没有考虑增加假期对用人单位的成本影响,也未在政策上配套相应的减负与保障办法,因此陷入落地难的困境。

某种程度上说,假期立法已然走上“锯木头”的窠臼,因需而锯,厚薄自便。不断给假期随意增项扩容,却不能保障落地,既不严肃,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法律成本。多地先后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看似充满善意,但热闹的背后不乏隐忧。

假期立法不能放任地方“锯木头”。权益性假期立法是件严肃的事情,首先,设立假期既关系到劳动者权利,也关系到用人单位利益,应当谨慎;其次,假期不能因事设假简单做加法,更需综合平衡提高休假质量与效率,增强可执行性;第三,权益性假期还需要强化休假权利保障的公平性,并且一定程度体现政府的保障责任。

权益性假期立法不宜政出多门。笔者建议,一方面权益性假期更宜由国家层面进行统一假期的设计,以一部法规的形式明确并协调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与各种权益性假期之间的关系,对休假天数与方式进行约束,增强节假特别是权益假期的权威性。另一方面,约束其他权益法、部门法以及地方相关立法的权力,不得另行设立假期和设计休假天数,地方政府只能设计与地方独特文化相关的公共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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