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失信主体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今报南宁讯(记者赵劲松)1月21日,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首部政府规章。今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如果失信将受惩戒。
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张志安介绍,随着我区商事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但也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特别是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各种失信行为屡屡发生,极大地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张志安表示,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形成市场“严管”格局,才能更好地解决大量市场主体与有限执法资源之间、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市场监管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之间、潜在社会风险与相对落后监管机制手段之间的矛盾。
为了全面规范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公示和运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区制定了该《办法》并组织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了市场主体信息归集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信息公示平台和时限,市场主体报送和公示有关信息的要求。同时明确了政府、各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了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记者注意到,《办法》正式实施后,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免费查询公示的市场主体信息。同时,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单位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全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应当查询市场主体信息,并将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张志安说,比如在给予财政补贴、下达财政性资金项目、政府采购、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出让国有土地、授予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荣誉称号等领域,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潘东认为,制定《办法》是为了改进市场监管方式,规范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的归集、公示和运用,对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
市场主体
立法目的
奖惩机制
企业
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改进市场监管方式
规范市场主体信息的归集
公示
运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给予财政补贴、下达财政性资金项目、政府采购、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给予政策性扶持、出让国有土地、授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查询市场主体信息,并将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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