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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

来宾日报 2019-01-18 10:19 大字

本报综合消息 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我区日前印发《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完善参保缴费、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政策。

一是完善参保缴费政策。明确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为保障新招用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未办好参保手续发生工伤后的待遇支付,明确用人单位为此类人员办理保险登记的次日为参保生效日期。

二是健全建设项目“先参保,后开工”机制。进一步明确“谁审批,谁负责”,以必要机制确保建筑、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机场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到位。主管或审批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和施工前要将项目参保情况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具体措施之一,并将参保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

三是工伤认定权限下放。明确工伤认定管辖权由设区市下放至县(市、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城区工伤认定管辖权限由该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从而为职工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是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和完善待遇政策。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5元提升至25元,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住宿费最高限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10元提升至330元,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40元提升至100元;用人单位依法与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亦可享受“两金”,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五是进一步规范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职工发生工伤时或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相关待遇计发基数为职工受伤前实际缴费月份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工伤职工在单位拖欠保费期间,或单位被撤销、解散、破产、注销时未按规定缴费的,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工伤治疗未终结或工伤复发确认需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其他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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