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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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期限内发生工伤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和第117号令规定的待遇。
2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时本人可以提出与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支付,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五级至十级伤残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职工发生工伤时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4
未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符合有关法规规定新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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