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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贯彻执行若干规定》1月1日起实施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 要查是否参保

南国今报 2019-01-14 16:01 大字

今报记者刘冬莲

工地开工前需核实工人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往返途中,食宿费每天最高可报销、补贴430元;企业撤销或注销也不能对工伤职工“一销了之”……近日,自治区政府出台《广西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妥善解决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法规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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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交通运输等行业要强制参保

此次出台的《规定》于1月1日起实施,对我区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

根据《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申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申报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这将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各项社保待遇。

建筑、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机场等相关行业,应依法强制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特别是短期招用的农民工,应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或监管部门,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工程建设项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具体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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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交通费食宿费可报销

《规定》还对工伤保险待遇作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依法与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时,每人每天有25元伙食费。符合转诊转院条件、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往返途中住宿费还能凭据报销,每人每天最高限额330元,往返途中伙食费每人每天也有补贴100元。两者合计,每人每天食宿最高可获报销和补贴430元。

此外,异地就医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也能凭据报销。需注意的是,工伤职工乘坐的交通工具仅限火车(硬座、硬卧、动车或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不包括旅游船)、公共汽车、轻轨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和飞机)。

职工如果在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期限内发生工伤,也有具体的待遇办理标准(见相关链接)。

3企业破产,也要安排好工伤职工待遇

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怎么办?《规定》明确,这类用人单位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应该按法规来清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还需缴费的年限数。还需要缴费年限数中,应该由原用人单位去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原用人单位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一次性缴纳后,社保经办机构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统筹地区的规定比例按月划入工伤职工个人账户。

如果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时未能按规定一次性缴费的,其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也可以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工伤治疗未终结或工伤复发确认需治疗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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