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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借车给他人驾驶风险大

贵港日报 2019-01-10 10:19 大字
黄港

李某为机动车车主,并在A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某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王某向李某借车使用,而后王某驾驶该机动车碰撞到宋某,造成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赔偿问题,宋某将王某、李某、A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赔偿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宋某经济损失95854.97元。A保险公司在支付完赔偿款后,随即将王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返还所支付的赔偿款95854.97元。法院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最终认定:由于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A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垫付责任,故A保险公司在垫付了相关赔偿后,有权向致害人(即王某)追偿,要求王某返还95854.97元垫付款,而李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预见到机动车借给他人驾驶会产生危险,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但李某却未尽审查义务,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其并非直接侵权人,故对95854.97元的赔偿款,李某承担30%的补偿责任。

律师提示:很多民众在出借、使用机动车时往往容易麻痹大意,尤其在购买了相关机动车保险后,认为有保险公司赔付便可,但是当驾驶人、出借人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处置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保险公司在赔付了相关的费用后,保险公司仍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比如本案所涉及的交通强制险的追偿问题,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的车辆所有人是存在过错的,而至于其购买了保险,是否就直接由保险公司承担,其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存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事故后逃逸、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时,相关直接侵权主体都要面临被追偿的情形,本案则属于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故对于本案的车辆所有人,自然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作者系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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