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部门联合下文 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
本报南宁讯(记者/唐广生通讯员/李欣松)记者近日获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农村农业厅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旨在创新土地整治管理模式,确保全区耕地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社会资本所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农用地整理、宜耕后备资源开发、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耕地提质改造、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石漠化土地综合治理、灾毁农用地恢复治理等。社会资本所参与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村镇规划、林业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其他行业规划相衔接。社会投资方按照国家、自治区土地整治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可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测量、规划设计与概算编制、监理、竣工材料编制、新增耕地确认材料编制等技术服务工作和工程施工等环节。
《意见》强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除自治区收储指标外的剩余指标,所有权归属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将补充耕地指标的分成作为社会投资方的投资收益。
自治区要求各地建立行之有效的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社会资本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等机制,有效降低项目投资的各种风险,同时防止出现暴利现象。各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年度预算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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