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信访不构成名誉权损害
刘立朝许锦华
某村部分村民因对村里的道路修建工作有疑问,反映给了本村一直在外做生意的张三(化名),于是张三通过政府热线政务微信平台向政府进行不公开的问政信访。政府相关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针对张三的信访问题进行了答复。但没想到该村村民李四(化名)居然获悉了张三的信访内容,并取得了政府部门对张三的信访答复书,李四以张三的信访内容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张三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三停止侵权行为,向李四赔礼道歉,以登报的方式为李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最终认定:张三向政府设立的微信服务平台反映问题,属于市民对自己关切事项向政府问政的合法行为,其表达诉求的语句并无侮辱、诽谤李四之义,没有损害李四的名誉。政府有关部门就张三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该行为也不可能对李四造成名誉权的损害。李四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采纳了张三的答辩和上诉意见,依法驳回了李四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受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在本案中,一是张三的信访行为是行使公民权利的合法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相关的信访材料都是不向社会公开的;二是李四取得张三信访材料的来源不合法;三是张三的信访内容不含有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因此张三在本案中并没有损害到李四的名誉权。公民在信访过程中应依法依规进行,不能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否则将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作者单位: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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