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不能只为“大事化小”
■短评
文颖
近年来,广西各级法院优化诉讼服务,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诉前调解,大量矛盾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就已解决,有效缓解了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
在民商事纠纷中,诉前调解正在成为一种有效的“灭火器”,能经济、迅捷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在各级法院的日常工作实践中得到了一次又一次验证。
诉前调解的积极作用无需多说,在各级司法机关大力推广的同时,笔者更倾向于提前敲响“警钟”——调解程序和调解员都应具备相当高的专业性、规范性,不是简单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能为了调解而调解。
首先,在调解组织建设和调解员选聘、培训、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要做好做足。其次,有效整合律师、法律工作者等资源,引导帮助当事人进入诉前调解,提高调解效率。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推动建立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物业管理等专业调委会,参与处理相关矛盾纠纷,使诉前调解工作更好地实现“专群结合”。
在群众维权意识提高、大量矛盾纠纷涌入司法渠道寻求解决的今天,诉前调解展示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的优点。但社会治理体制建设之路还很长,如何使调解工作更加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仍需要多方的积极探索,步子迈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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