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
本报南宁讯(记者/罗琦)10月11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已正式印发,《办法》明确了我区实施特设岗位管理的单位范围、岗位设置范围、聘用条件、待遇管理、岗位转聘等内容。
《办法》规定,特设岗位适用于实施了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纳入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管理的人员(含实名编制人员、高校非实名人员控制数、中小学聘用教师控制数、后勤服务控制数“老人老办法”人员等)。不纳入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管理人员的,也可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特设岗位聘用,对此类人员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自行管理。
《办法》明确,特设岗位设置在专业技术主系列的高、中级岗位。比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医师、药师、检验师等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特设岗位,而不能使用特设岗位聘用持中小学教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可设置为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设区市、县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可设置为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和乡镇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可设置为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
此外,《办法》还规定,特设岗位原则上不超过单位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可以将比例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0%;区直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审核权限下放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各市审核权限由各市确定;在岗位限额内,特设岗位可以转聘到同等级的常设岗位,也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参加常设岗位的竞聘上岗,特设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一般按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常设岗位等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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