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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后高速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能再抵扣

南国早报 2018-08-20 16:35 大字

南国早报记者雷倩倩通讯员庞欢

没有取得增值税电子发票,只有道路通行费发票还能进行抵扣吗?过高速公路,开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是普通增值税发票,还能抵扣吗……为了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规范通行费抵扣票据,此前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对通行费增值税发票抵扣的相关事项作了调整,但仍有一些纳税人对收费公路费用抵扣增值税政策提出不少疑问。8月19日,广西税务郭税官就纳税人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郭税官表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可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公式: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征税”和“不征税”两种。“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使用ETC卡的客户,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二是企业经过的公路属于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取得的也是不征税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客户可以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

郭税官提醒纳税人,如果企业在2018年7月1日前经过高速公路支付通行费取得的是通行费发票的,可以进行抵扣增值税;如企业是在2018年7月1日后经过高速公路支付通行费的,应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行抵扣增值税。若纳税人取得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属于“不征税”一类,则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

另外,尚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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