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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向小微型企业发放贷款所获收入免征增值税

南国早报 2018-08-06 16:42 大字

南国早报记者雷倩倩通讯员周芝艺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国家近年来不断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以扶持。金融机构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开展财务担保服务能享受哪些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8月5日,广西税务郭税官为纳税人一一梳理。

郭税官表示,广西的金融行业纳税人为农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财务担保服务后,所获收益能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两条:

其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其二,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那么,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如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小额贷款对贷款金额又有什么限制?

郭税官表示,如果服务对象是农户,农户需是长期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县城)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居住时间达一年以上。此外,长期居住在县城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以及户口不在行政村但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也可视为农户。

不过,郭税官提醒,位于乡镇(不包括县城)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若是小型微利企业,则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公式“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计算。

金融机构向上述对象提供小额贷款,满足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贷款,或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条件,可以享受到增值税免征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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