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鼓励社会力量办教育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扶持非营利民办学校
今报南宁讯(记者蒋晓梅)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广西将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2016年底,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我区此次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的《实施意见》旨在促进广西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记者了解到,根据《实施意见》,举办者可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我区规定,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分类登记。超过期限仍不进行分类登记的民办学校,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2017年9月1日起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必须在申请时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将利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政策措施对其给予扶持。
同时,广西将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和费用减免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此外,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实施意见》对民办学校收费问题也进行了规范,规定民办幼儿园、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并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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