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 广西停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南国早报记者雷倩倩通讯员黄文可
7月8日,记者从广西税务部门获悉,为减轻广西企业税费负担,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2018年7月1日起,广西暂停向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并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暂停征收涉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两份文件,对企业减免税费提出了若干措施。其中,暂停向企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成为优惠幅度较大的亮点措施之一。
事实上,此次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是此前减征政策的“升级版”。据了解,2017年7月1日,广西已在原规定基础上减半征收我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新政策实施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广西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2018年7月的申报期开始免征。
据广西税务郭税官介绍,每年的6月份,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应向税务部门申报、缴交水利建设基金,每年缴交一次。企业若是按当年生产经营收入计征水利建设基金的,其申报缴纳期限按增值税申报交纳期限执行;若是按利息收入、保费收入、业务收入计征水利建设基金的,实行按季缴交,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因此,若是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企业,从所属期2018年4~6月份开始,可停止缴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月申报增值税的企业从税款所属期6月起停征;个体工商户每年在6月一次申报缴交,即2019、2020年停征。
广西税务郭税官也特别提醒,纳税人在7月1日前欠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仍需足额缴交,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上缴国库。
那么,7月1日前尚未足额缴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按什么标准进行补缴呢?广西税务郭税官表示,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的缴交标准不同。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对达到税收起征点的农村个体工商户按每户50元/年征收;达到税收起征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每户100元/年征收。公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同一标准,即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银行(含信用社)按当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当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广西在上述基础上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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