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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全面实行个人医保账户“家庭共享”

南宁日报 2018-04-26 06:43 大字

本报讯(记者莫岚远 通讯员戚海军)4月25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该厅下发了《关于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对扩大广西区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用范围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广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等一般诊疗费、自费医疗费用),以及健康体检的费用。广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批准文号为卫消字或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和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的保健食品所产生的费用。

据悉,上述医疗费用既包括政策范围内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也包括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通知》的出台,标志着广西个人医保账户“家庭共享”政策,从2017年自治区本级、南宁市局部探索试点到全区范围内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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