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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3月31日前缴纳2018年度医疗保险费 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北海日报 2018-03-10 08:26 大字

本报讯日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续保的人员,从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18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期为1月1日至3月31日,缴费期间尚未缴费到账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给予报销,4月1日后缴费的将按规定设置三个月的等待期,缴费后等待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给予报销。尚未缴纳2018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请尽快到社保机构或各银行网点办理相关缴费手续,以免影响您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018年北海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如下:

(一)统账结合

缴费标准为3401.16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为90元,合计3491.16元。

(二)单建统筹

缴费标准为1904.64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为90元,合计1994.64元。

(三)住院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为1700.64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为90元,合计1790.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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