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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性收费商品或服务应事先明示 城中工商走进商场宣传新《消保条例》

柳州晚报 2018-03-08 11:55 大字

○○记者 叶露婷

晚报讯临近3月15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话题再次热起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的行为要规范。6日上午,市工商局城中区分局在龙城路某企业开展培训,提醒商场经营者要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企业70名员工接受了培训。据了解,这是城中工商送法到企业的首站,今后还会开展相应培训。

原本高高兴兴约朋友吃饭,但结账时账单中出现了“消毒餐具6元”的字样,让张先生有点郁闷:明明点的是套餐,怎么餐具消毒还额外收费,就餐前餐厅方面也没有明确告知。“类似情况在日常投诉中较为常见。实际上,附带性收费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明示。”城中工商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人陈洁提醒经营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附带性可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单独收费未征得消费者事先同意的,消费者可以拒付相关费用;消费者已支付相关费用的,经营者应当退还。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主要针对预付款消费、餐饮家政等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商品和服务,规定和条款更加细化。当日的培训由此展开,工商人员从常见的消费纠纷入手,向经营者讲解了新规定,提醒经营者要文明诚信守法经营,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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