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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户短斤少两属欺诈 最少要赔偿买家500元

南宁晚报 2018-01-28 08:23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高宇峰 实习生 黄洁梅)短斤少两属欺诈,最少要赔偿500元;捆绑螃蟹的绳子一并称量属变相短斤少两……1月26日下午,西乡塘区工商质监局“诚信经营大讲堂”给水街农贸市场的经营户讲解新《广西消保条例》,新规让经营户触动不已。

当日,水街农贸市场大部分商铺经营户参加了讲座。《广西消保条例》在今年1月1日起施行,对农贸市场的经营户要求进行了具体细化,一些新条例经营户并不知情。工商工作人员介绍,新《广西消保条例》明确规定短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按照条例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举个例子,梁女士去年11月17日在农贸市场一摊位购买了一条鱼,商家称重是1斤4两,价格22元。但是梁女士到公平秤称重只有1.05斤,认为商家缺斤少两,要求退回差价未果,请求工商部门给予帮助。最终,商家退还了差价。但如果案例发生在现在,梁女士有权要求获赔至少500元。

不知你买螃蟹时有没有注意到螃蟹的捆绑带?现在,捆绑带计入净含量已被列为侵权行为,而在农贸市场,捆绑带一并称这一现象较常见。讲座介绍,新《广西消保条例》条例规定,捆绑物不得计入净含量,经营者将包装、捆绑物等计入净含量的行为属于变相短斤少两。

新《广西消保条例》第十条指出,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计费器具,提供的商品数量不得短缺,不得将包装物、捆绑物、容器等非商品本身的物品计入商品净含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商品计量复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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