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召开学习新《广西消保条例》座谈会 精准维护消费者权益
日报消息(记者荣瑶、通讯员李婕)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18日下午,市工商局召开“学习贯彻新《广西消保条例》”座谈会,来自柳州市的18家企业、商家代表及法律专业人士参加,就新政的变化学习讨论。
新《条例》主要针对预付款消费、购车购房、个人信息保护等,与百姓息息相关的商品和服务收费进行调整,相关规定和条款更加细化。
商家发售预付费消费卡须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且金额不得超上限。目前常使用预付款消费方式的主要有美容、健身、洗车、游泳、洗染、果蔬销售等行业,消费者买卡充值上千元甚至上万元进商家户头后,商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下降、退卡退款难、商家关门走人等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新《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要订立书面合同,具体约定解除合同、退款方式等事项;法人经营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预付卡金额超过法定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等。
除此之外,新《条例》对捆绑物等不得计入净含量,价格误导要担责,以及家用二手汽车真实情况要告知、规定期限内要保修、泄露顾客信息将被处罚、购房遇延迟交房等11种情形可退房等也做了明确规定。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条例》既能更精准维护消费者权益,也为企业和商家经营提供了更明确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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