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召开广西新消保条例座谈会 “详情到店咨询”不是免责金牌
今报记者廖艳明通讯员李婕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1月18日下午,柳州市工商局召开学习贯彻新条例座谈会。18家企业结合实际,提出了条例实施中的难点和自身疑惑,工商部门及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水电计量异常
没证据不得收费
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电视、银行等公用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因部分用户不按时交纳费用而停止向其他用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水、电、气、通话时间、网络流量等计量异常增加,经营者没有证据证明是消费者责任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问:在柳州还有部分水电没有做到一户一表,属于共用户。对于一些长期拖欠水电费的家庭,只有停水电。如果因两三户不交费,影响了其他用户,也是没办法。一些居民家管道漏水,或忘关水龙头,导致用水量异常,根本没有证据证明是用户的责任,这也要企业承担?
答:规定出台前,都征询过相关企业的意见。与普通经营者相比,作为公用服务行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不应该把本属于自己的责任转移给消费者。第一,因部分人不交费,停了其他已经交费居民的水电,明显违法,也违反了条例。企业可选择其他方式催费,或进行起诉。水电用量异常,很可能是统计错误或系统问题导致,若果真的是用户没关水或漏水导致用水异常,企业系统发现异常应尽到及时提醒的义务。若果企业无法发现这类异常,则要考虑提升完善系统。
预付卡有限额
更好保护消费者
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法人经营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
问:一些用电量多的企业会提前支付数万元的电费,这些特殊的“预付”是否适用该条款?
答:目前常使用预付款消费方式的行业主要是美容、健身、洗车、游泳、洗染、果蔬销售等行业,因消费者手上只有一张卡,商家关门走人后很难维权。预付卡发放管理更严格,是为了更好维护消费者利益。用电企业提前预付电费是用于生产而不是个人消费,条例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的消费者。企业为生产预付费,不在条例约束范围内。
虚假宣传误导人
要三倍赔偿
规定: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以虚假的广告、说明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进行三倍赔偿,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算。
问:广告宣传时,因展板或媒体版面有限,很难把所有内容说完。是否可以注明详情拨打某某热线或到店内咨询等。
答:不管用任何方式宣传,都不能误导消费者,不能产生歧义。例如,广告“1元手机带回家”,消费者肯定以为1元钱就能购买一个手机,但前往购买才发现要交长达5年的话费。这种广告,即使大字加粗说明“详情到店内咨询”也是属于误导消费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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