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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 可直接在医疗机构报销

柳州晚报 2017-12-27 12:19 大字

○○记者 韦安

晚报讯 昨天,记者从广西血液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推动柳州市无偿献血事业,给无偿献血者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全市具备临床输血资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在院直接报销的便民服务工作。

血液本身是无价的也是不收费的。临床用血收费是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的费用,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时可以报销以上的费用,但不包括医疗机构进行的血型鉴定费、输血前检验费、配血费及储血费等费用。即:血站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供给医疗机构的血液价格偿还用血费用,医疗机构的检验、服务、耗材等加价部分不在偿还范围内。

据了解,凡在广西血液中心及其设置在柳州市范围内的采血屋、采血车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以下简称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的报销适用该办法。这里的受益人,是指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本人的父母、子女,并扩大到配偶的父母,即岳父母、家公婆)。

临床用血费用偿还政策具体包括:普通血型无偿献血者献全血总量(指在自治区血液中心及柳州市内的无偿献血的总量,下同)累计达800毫升以上(含800毫升),稀有血型无偿献血者献全血总量累计达300毫升以上(含300毫升),机采成分血献血者捐献1个治疗量机采成分血,献血者本人在临床治疗需要用血时,可以终生不计次数、无限量得到血液费用的偿还;普通血型无偿献血者献全血总量累计未达800毫升,稀有血型无偿献血者献全血总量累计未达300毫升,献血者本人在临床治疗需要用血时,可以偿还金额最高值为献血者献血总量的2倍乘以所献血液的价格所得的金额,无偿献血者的受益人临床治疗需要用血时,按所献血液的价格乘以献血量的2倍计算作为最高用血偿还金额。献血者既献全血又献血小板的可分别计算并累加。

但需要注意的是,用血费用不直接报销现金,医疗机构只对献血者提交报销材料给予审核、接收,收取申请材料后及时将材料报广西血液中心,经审核后将用血费用转入献血者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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