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为弹性执法戴上紧箍咒 行政处罚怎么罚 项项都有细规则
南国早报记者郭燕群
按规定处“200元~2000元的罚款”,是罚200元还是2000元?同样是违规,为什么有的被拘留,有的罚点钱了事?执法单位如何在阳光下使用权力,一直是公众关心的话题。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处罚权滥用,今年11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出台《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将属于交通厅权责清单中的192项行政处罚事项,优化细化为640项,行政处罚怎么罚,每一项都有细规则。这是广西今年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后,自治区交通厅按照要求在本系统为弹性执法戴上“紧箍咒”的重要举措。
据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处负责人介绍,过去,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存在一定差距,立法机关在设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时,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从而相应地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仍存在着凭执法人员主观意志、个人判断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所以出现因人、因时、因地不同,作出的自由裁量行政处罚轻重、幅度、结果不同的情况。
例如,擅自在公路上增设道口的,根据公路法第八十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交通厅没有出台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前,会出现“张三擅自增设道口3米,处罚3000元;而李四擅自增设道口5米,处罚1000元;王五擅自增设道口10米,仅处罚200元”的现象,虽然都在法定的幅度范围以内,但却因人而异,产生不公的问题。现在,该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了五个档次,并规定了对应的处罚标准,规范弹性执法。
“为什么他在公路上开了一个道口只罚3000元,我们公司开个道口就要罚3万元?”近日,南宁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来到路政执法大队处理违法行为时,对此提出疑问。原来,某公司与村民王某同样是在省道上增设交叉道口被罚,可处罚金额却相差两万多元。对此,路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解释:虽然同样是在省道上增设交叉道口,但因为该公司为了运输货物使用,增设的道口宽达12米,而王某增设道口是为了自家的三轮车出入,只有3米宽,根据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处罚金额也有所不同。听完解释,李某表示理解并接受了处罚。
今年4月,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全区14个市和大部分的区直部门均建立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做到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统一规范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将裁量权基准向社会公布,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住建厅等单位都已经在本系统建立起了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自治区公安厅自2012年起就开始着手建立执法规范标准体系、执法管理体系、执法场所规范化建设标准和执法信息化系统。此外,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也正式列入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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