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使用合同需到工商网站“晒一晒” 不按规定公示并拒不改正要挨罚
近日,玉林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流程在网上公示该公司使用的含有格式合同条款的合同文本,经辖区工商所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被处以1000元的罚款。这一事情让周边不少经营户较为诧异,致电本报咨询为何不公示合同也挨处罚了,往年并没有这样的规定。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了解。
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从今年4月起,商家使用合同格式文本均需在工商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而11月1日后,商家未按规定公示其使用的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又不改正的,工商部门可处罚款。消费者一旦发现公示的合同存在问题,也可进行投诉。
据介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合同提供方应当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网站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不过,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则不需公示。
公示有几种方式,合同提供方为企业法人的,可以由企业法人统一公示,其分支机构不再重复公示;行业组织可以对本行业制定和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文本统一公示;合同提供方采用其上级部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统一制定、推行的合同格式条款文本,其上级部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已经在工商部门网站公示的,合同提供方不再重复公示,但对该合同文本已进行变更、修改的除外。使用合同格式文本的全国性企业其在区内最高机构为公示责任单位。
其中,4月17日至10月3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合同提供方应对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合同格式文本进行整理、公示。11月1日后,未按规定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工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因此,开头所说的玉林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处罚是符合规定的。
因此提醒广大商家需要注意了。公示的方法是,合同提供方在广西红盾网——办事服务登录“合同格式条款公示”,自行上传合同格式文本,无需提交纸质合同文本。
(记者陶继军通讯员黄增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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