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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公众法律信心之举

北海日报 2017-12-07 11:28 大字

12月6日,市长李延强就一起肇始于1992年的土地出让办证纠纷出庭应诉,站到了行政诉讼案的被告席上,原告则是海南一家公司。作为广西第一桩地级市市长出庭应诉案,这一事件的“新闻性”不言而喻,一时成为“吸睛点”。

社会公众的关注完全可以理解。虽然1989年就有了《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民告官”的权利;虽然《行政诉讼法》也有了不少案例,但在许多人心目中,“民”与“官”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甚至在民间不少人认为法院就是政府开的。如果说这是因为对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不了解导致的误解,同时也反映出以往的司法实践尚未能有效普及“民可告官”的常识。一个直接原因,就是行政首长——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尚未得到充分体现。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难,一方面因为政府事务繁多,作为一市一县一区一局之长,“白加黑”、“五加二”成为他们经常性的工作状态,称之“日理万机”一点也不夸张。出庭应诉要花大量时间了解、研究案情,进行质证和答辩的准备,不能打无准备之仗;另一方面,的确也与一些人对这一问题认识不足有关,甚至有人觉得政府当被告不是什么光彩之事,政府聘有法律顾问,也可委托副职或有代理资格的政府工作人员出庭,不必“亲自”出马,容易被人作各种解读。这也是尽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行政诉讼案日益增多,但各地各级行政首长出庭仍然不多的原因。

必须订正的是,在行政诉讼案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决不是什么不光彩之事。按照法律规定和所赋予的权利站到法庭上,对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作出声辩或解释,通过接受调解或服从法律判决,解决政府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过程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这是光明正大的行大道、行正道之事,是尊重法律的奉法守法行为。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出庭,能够极大地增强社会和公众对法律的信心,促进人们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等法治理念,形成从内心敬奉法律、遵守法律、服从法律的意识。从这个角度来说,北海市长作为“广西第一”的出庭应诉值得点赞。

现在人们喜欢说“领导亲自”如何如何。领导亲自出庭尤其值得鼓励。当群众通过这样的案例,直接明白法院不是政府开的;当政府自觉走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有两个社会效果可以预见:一是用权者会更加谨慎地运用手中的权力,知道权力的边界,更加注意依法行政;二是老百姓表达诉求时更加愿意运用法律工具,而不是采取过激、无序的行为,共同促进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落实,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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