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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伤残津贴增145元/人·月,生活护理费增84元/人·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增60元/人·月

玉林晚报 2017-11-09 11:10 大字

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局了解到,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自治区人社厅日前下发有关通知,统一调整全区2017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这是2015年以来第三次全区统一调整。据悉,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11月31日前将调整后所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

根据调整通知,2016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参加本次待遇调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含在2016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在2017年1月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上述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参加本次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68号)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参加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含2016年12月前按规定核定为老工伤人员,在2016年后发放待遇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通知规定执行。

据介绍,本次伤残津贴按每人每月增加145元进行调整,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生活护理费按每人每月增加84元进行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每人每月增加60元进行调整。(记者陶继军通讯员丘湘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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