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非贫困学生也可享受自治区政府奖学金
■本报记者 孟娟娟
近日,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今年秋季学期起,广西将会扩大受助学生的范围,并提高资助水平。例如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也可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科研院所、党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按规定也可享受资助等。
扩大受助学生范围提高资助水平
近年来,广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建立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制度;对参加高考并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实行路费补助和短期生活费补助;对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奖、贷、助、补、减”等多元资助政策,均取得良好成效。
但广西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资助项目、资助范围、资助类型和标准长期不变或变化较小,已经不适应广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了让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上得起大学,广西此次印发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扩大了受助学生范围,提高了资助水平。
经济困难预科生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
以往,本专科生的资助奖励政策较为完善,而科研院所等研究生培养机构的研究生、大中专院校的预科生可享受的奖助学政策有限。从今年秋季学期起,这两部分人的奖助政策也将完善。从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方面,全区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将全面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能享受到相应的资助,做到不留死角。预科生方面,全区家庭经济困难预科生按照规定也可享受相应教育阶段的国家助学金。
在奖助学金之外,广西还将拓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覆盖范围,实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培养单位全覆盖,实现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预科生全覆盖。拓宽国家助学贷款的申办和发放渠道,加强贷前审核和贷后管理工作,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和贷款风险的控制,确保应贷尽贷。
广西还将落实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毕业后自愿到广西基层单位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在民办高等学校就读的家庭困难学生也不用发愁,《实施意见》要求,民办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公办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
非贫困学生也可享受自治区政府奖学金
《实施意见》调整了高等学校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由原来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整为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除了学生本人的各种奖励资助,学校也会给一些学生减免学费、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这部分资金从哪来,如何使用,《实施意见》也有规定: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要按5%的比例,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校要按4%的比例,从教育事业收入总额中提取助困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贫困学生家庭慰问和资助育人及宣传,以及贫困生参加求职考研、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外出实习、访学交流等奖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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