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在图书发行上谋利益受贿29.5万元 广西新华书店集团原董事长助理秦兴玲领刑3年6个月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蒋文跃)记者10月22日了解到,广西新华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助理、党委委员秦兴玲(副处级)受贿犯罪一案已经审结。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秦兴玲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秦兴玲任广西新华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党委委员前,曾任广西新华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教材部经理。2016年7月,贵港市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秦兴玲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案件由贵港市覃塘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后由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0年间,秦兴玲担任广西新华书店总经理助理兼教材部经理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商人王某、韦某在教学图书发行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两人的贿赂款共计29.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秦兴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到案后退出部分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秦兴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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