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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认购书不能盲目签

南国城报 2017-05-04 15:07 大字

本期聚焦

买房先签认购书并交定金是期房交易过程中的常见做法。然而部分购房者由于忽视了认购书的一些细节,盲目签下认购书,常常遭遇购房纠纷。“我看中了一套房,置业顾问说要先签认购书,我当时没多想就签了。现在感觉有点不划算想退房,可开发商不同意,否则2万元定金就不退。”最近齐女士致电居周刊96328热线,咨询“签订认购书后不想买房,定金能不能退”的问题。为此,居周刊记者咨询了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律师满文勇。律师提醒,签认购书并非买房必经程序,千万别盲目签订。

看认购书是否具有合同性质

满文勇认为,如齐女士这类情况,定金能不能退,首先要看认购书是否属于购房合同性质。认购书中一般会确认“认购人打算购买商品房的位置、朝向、楼层、房价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作为签订合同的保证,认购人一般需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

若认购书中对房号、面积、价格、双方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可以视其为购房合同,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不过是把认购书约定的内容具体化。如果购房者不履行合同约定,就是违约,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还可以追究购房者违约责任。如果认购书未明确主要条款,则不具备合同性质,可以看作双方的意向书,没有合同的约束力。因此,定金能不能退,具体还要看认购书是否属于正式合同。

认购定金分立约和履约两种

认购书中的定金还分为立约和履约两种,这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法律问题,购房者最好请律师代为审查认购书内容,以便决定是否签订,或是否在签订后起诉撤销定金条款。

如果定金条款的内容是“在约定的时间(或期限之前),认购人未前来签订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那么该定金属于“立约定金”。此条款要求认购人必须在约定时间前来与开发商协商,签订正式的合同,同时约束开发商在签订正式合同前,不能将此认购房屋与他人再订认购书。这种条款让双方均享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应该说是公平、合理的,不属于霸王条款。

如果条款为“在约定的时间(或期限之前),认购人未前来签订合同或不同意开发商拟订的合同条款的,定金不予退还”;或者“在约定的时间(或期限之前),认购人未前来签订合同或未交首期房款的,定金不予退还”。这样的条款从字面上理解,属于“履约定金”条款。这些条款在正式合同尚未协商签订时,就要求认购人履行合同,可视为霸王条款,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时,可以向开发商提出修改意见,或者直接不购买类似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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