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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使用合同需在工商部门网站公示

南宁日报 2017-04-19 06:05 大字

本报讯(记者杨玲)记者从自治区工商局获悉,4月17日起,商家使用合同格式文本均需在工商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11月1日后,商家未按规定公示其使用的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又不改正的,工商部门可进行处罚。

据了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合同提供方应当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网站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则不需公示。合同提供方只需在广西红盾网——办事服务登录“合同格式条款公示”,自行上传合同格式文本,无需提交纸质合同文本。

据悉,今年4月17日至10月3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合同提供方应对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合同格式文本进行整理、公示。11月1日后,未按规定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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