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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积分年终清零,合理吗?

玉林晚报 2017-03-15 15:15 大字
网名为LucasLuk的读者反映,她在城区某超市办了张会员卡,但每到年底商家都向她发送信息,告知在指定时间进行积分兑换,否则会员积分自动清零。LucasLuk认为,商家在不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自行消除积分和消费者应享受的相关优惠,这不合理。

 走访:办会员卡成促销手段,年内积分普遍清零

记者在人民路一家大型商场服务总台了解到,消费者只要交付5元卡费就可成为该商场会员,享受积分兑换礼品优惠。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每年6月前会对消费者积分清零,有两个月的兑换宣传期,消费者可在此期间对卡内积分进行兑换,逾期自动清零。商场一般以短信方式告知消费者,但因消费者众多,无法一一通知,有消费者未收到告知短信的情况也不可避免。

在五灯坡一家连锁超市,消费者只需买满指定金额的物品便可免费办理会员卡,并可享受商品会员价以及积分兑换礼品优惠。但兑换每年不定时进行,作为消费者,只能不定时到店内了解。而城南某大型商城不对会员卡积分清零,但当年的优惠活动只能用当年的积分兑换,同时积分只能在商场促销活动中享受优惠,不能兑换等价商品。

律师:是否合法合理,得看商家是否已履行约定义务

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海玲表示,目前会员卡积分兑换方面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但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时往往有“会员须知”或“超市拥有最终解释权”等条款,这形成了超市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消费者受条款的约束。而商家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则要看商家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如果商场在消费者办理会员卡时已告知消费者相关条款或在会员卡上注明相关信息,就是合法合理的。

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曾小明解释,如果商家没有明确义务而单方变更条款,除非与广大消费者协商后达成一致,否则就是违约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违反了民事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有权按照原来的规定继续享受积分优惠。即使很多企业会在会员卡或签订的协议上加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条款,也不能成为商家免责的理由。因为解释权是用在有条款含糊不清时进行解释的,而不是用来免除单方变更协议的责任的。(记者 黄清)(线索提供人:LucasLuk稿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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