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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6)桂0405执1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上述房屋已被裁定给梁秀光,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原产权人未将其持有的房屋所有

梧州日报 2017-02-15 10:47 大字

蝶山二路23号901房房屋产权人何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6)桂0405执1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上述房屋已被裁定给梁秀光,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原产权人未将其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4216010《房屋所有权证》提交,现梁秀光申请房屋交易备案。

如对上述房屋交易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7日内,书面报告梧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新兴三路6-1号3楼,邮编:543002),逾期将予以房屋交易备案。本公告信息同时在梧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信息网公布,网址::http://www.wzfg.com.cn/。

特此公告

梧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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