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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意见加强改进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行政应诉案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南国今报 2017-02-06 00:00 大字

今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提出相关意见(下简称“意见”)。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不能出庭的,也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意见还要求加强监督考评,探索建立重大案件通报制度。

行政复议

不得选择性答复和举证

据介绍,目前,我区存在一些行政机关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不规范、不透明的情况。

对此,意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行政复议答复职责分工、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明确要将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机构和岗位,不得将答复工作交由行政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独立完成。

在及时答复举证方面,意见明确,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进行答复举证,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迟答复举证。违法逾期答复举证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行为。此外,不得选择性答复和举证,不得只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和质辩。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除书面审查外,规定可采取实地调查、听证等方式审理,采取和解、调解方式结案。

行政应诉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干扰法院判案

针对目前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不强;一些行政机关消极对待行政应诉、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等现状,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支持法院诉讼活动,全面履行答辩举证、参加案件审理、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缴纳诉讼费用等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实施妨害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行为。

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不得拒绝答辩举证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

被诉行政机关要及时签收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签。要依法自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履行。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落实和反馈复议机关和法院的意见和建议的,行政复议机关、法院可以予以通报。

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如实承认存在问题,自行纠正,争取当事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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