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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左江日报 2017-01-20 00:00 大字

新华社南宁1月日电(记者 黄浩铭 夏军)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在保护区划定、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该条例将于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黎启新介绍,饮用水水源分为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该条例仅对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地下井(泉)水等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作出适用规定。目前,广西已划定县级以上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个,乡镇个,农村个。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表示,包括速生桉在内的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因其速生性,需要供给大量的养分,其生长过程对土壤肥力、水分的消耗很大,不利于涵养水源、保护植被;特别是有的地方部分速生桉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经营方式存在种植过密、品种单一、化肥除草剂使用过量等诸多弊端,甚至采用全垦整地、炼山等掠夺式经营方式,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因此条例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还禁止采用全垦整地、炼山等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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