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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优惠减免的政策宣传

左江日报 2016-12-28 00:00 大字

六、残保金优惠减免的政策依据

1、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人以下(含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免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个月的残保金。

2、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人以下(含人)、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到年月日未满个月的,可以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免缴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4、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七、滞纳金征收的依据和额度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的规定,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由残保金征收机关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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