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工人酿火灾 租户承建方工人三方对簿公堂
本报右江区讯
商铺租户王某雇请工人在铺面内进行焊接作业,引发火灾烧毁自家及相邻多间商铺。受损租户唐某、赵某等人索赔无果,于是将王某、电焊工人及商铺承建人广西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近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王某、电焊工人及商铺承建人在自身责任范围内赔偿了唐某等人的经济损失。
为了在铺面加装隔层,租户王某找到焊接工陆某,要求陆某自带设备完成工作,陆某又雇请韦某与其施工,并承诺每天支付韦某100元。2014年5月2日11时35分许,韦某、陆某在进行焊接作业时,由于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导致电焊熔珠掉落引燃店内易燃物造成火灾。大火迅速蔓延到隔壁商铺。等到大火被扑灭时,已有5间铺面被彻底烧毁,11间铺面不同程度受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租户王某与焊接工人陆某应属承揽关系,陆某与韦某应属雇佣关系。陆某作为承揽人在焊接过程中烧毁他人财物,王某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雇请无电焊资质的陆某,选任承揽人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韦某、陆某在焊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引起火灾,属重大过失。雇员韦某应与雇主陆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西某有限公司承建的商铺屋顶盖板使用了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夹心隔热泡沫板,且商铺无消防供水系统等相关配套的消防设施,导致火灾无法及时扑灭,是造成火灾损失扩大的主要原因。广西某有限公司在安全管理及防范措施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唐某、赵某等人7626.10元;陆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租户唐某、赵某等人45756.60元,韦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西某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唐某、赵某等人22878.30元。
□屈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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