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11月8日,笔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从2016年10月1日起,广西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对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进行提高。例如,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8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取消居住在城镇和农村的区别,实现城乡定期抚恤金标准一体化。
据介绍,此次调标,是广西连续9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是中央第26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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