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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贩卖鱼雷2万余枚获刑10年

北部湾晨报 2016-10-27 00:00 大字

防城一烟花爆竹店老板黄某在明知鱼雷是禁止销售物品的情况下,仍以所经营的烟花爆竹店为掩护,非法倒卖鱼雷2万余枚。10月21日,黄某被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对扣押在案的2万余枚鱼雷予以没收。

2009年以来,黄某在防城区经营着一家烟花爆竹店。因经常有顾客向其询问购买鱼雷,黄某从中发现“商机”。此后,黄某于2014年12月,2015年8月、9月分三次购进鱼雷,并藏匿于所经营的烟花爆竹店中非法出售。2015年,公安机关收到情报线索,发现在辖区内有人倒卖鱼雷。经过多方调查,公安机关将目光锁定在了黄某身上。公安机关曾到黄某家中进行动员,督促其上交鱼雷,但黄某却一口否认,称其手上没有鱼雷。

原来,为了掩人耳目躲避公安机关的查处,黄某将鱼雷转移到了其面包车内。2015年11月12日上午,公安民警在烟花爆竹店门前发现黄某的面包车上装有疑似炸药,遂将其带走调查。当日下午,公安民警在黄某的面包车内搜出鱼雷24326枚,并对以上鱼雷及面包车依法予以扣押。

经广西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鱼雷均检出高氯酸根和钾离子;经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鱼雷属于炸药类爆炸物品,具有爆炸功能和爆炸威力。

在一审中,法院判决黄某有期徒刑10年,对扣押在案的2万余枚鱼雷予以没收,并返还黄某被扣押的面包车。

黄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称公安机关缴获的鱼雷中大部分属于可销售的烟花爆竹,不应作为定罪量刑的数量,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中,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安机关在黄某处查获的鱼雷经依法抽样送检进行鉴定属于爆炸物,故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部分查获鱼雷应属于烟花爆竹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二审法院遂维持原判。(防城港市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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