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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写病历导致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一半责任

左江日报 2016-08-09 00:00 大字

崇左讯 蓝老手部受伤到某医院门诊治疗,后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院在给蓝老复诊时不写病历导致该案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近日,崇左市中级人法院依法判决医院承担50%的责任,由医院赔偿蓝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758.37元。

2013年4月15日,蓝老因跌倒致右肘部肿痛,右手中指背侧外伤,到某医院门诊治疗之后回家。患者在4月19日、20日伤口疼痛再次复诊,院方检查发现右手中指侧皮下见一绿豆大金属异物,4月21日,蓝老入院治疗,并于22日进行手术,在手术中未探及金属异物,后检查发现异物消失;随后一直在该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经鉴定蓝老手指构成十级伤残。蓝老认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导致其手指伤残,于是,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经崇左市医学会及广西医学会鉴定,结论均为该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蓝老不服,向一审法院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受托的鉴定中心作出复函称,19日、20日因患者不适再次就诊,而复诊的病历资料不存在,无法判断患者病情的变化及医方的处理措施是否合适,故鉴定中心无法受理该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宣判后蓝老不服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某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我国卫生部印发并施行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而仍使用文字处理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造成上诉人蓝老复诊的病历资料不存在,致使鉴定中心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对此,某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蓝老作为患者和病历的管理者,未能在医疗过错鉴定中提供相应的病历,也是造成鉴定中心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原因之一,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罗永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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