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营企业参与扶贫优惠政策汇编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在贫困地区以利用当地资源为主投资新办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5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级贫困县新办符合国家鼓励类条件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类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资产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2017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予以减免。企业在扶贫行动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优先保障扶贫项目建设用地。开通扶贫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统筹工业建设用地安排,加大贫困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鼓励多使用荒山等未利用地,凡全部使用未利用地指标的贫困县工业项目,一律由自治区统筹保障。进一步在贫困县降低工业用地出让金标准,经审批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3.实行贫困劳动力用工补贴。贫困地区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予以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企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且合作2年以上的,每户一次性补贴3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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