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次公开征求立法意见,细化新增23条“惠老新政” 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
南国早报记者 郭燕群
在今年4月首次公开征求意见后,7月6日,自治区法制办再次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稿),继续公开征求立法意见至7月15日。根据此前市民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二次稿在一次稿的基础上,细化并新增了23条“惠老新政”,其中包括不得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保障老年人退休后再就业的各项权益等
子女不得干涉老人离婚再婚
老人再婚,一大障碍是子女。虽然老人希望通过再婚告别孤独寂寞,但许多子女都不希望自己的单身父母再婚。有些子女出面干涉,甚至以断绝来往和不照顾相威胁,老人只能在亲情与爱情之间作选择。还有的因为牵涉到财产继承问题,子女也不愿单身父母再婚。
一些市民建议立法应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对此,二次稿明确,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有依法再婚、复婚的权利,并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或者书面约定。
二次稿规定:老年人离婚、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解除;赡养人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违反前述规定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年人退休后再就业受保护
没有物质保证,老有所养就是一句空话。有市民提出,不少老年人退休后,仍继续发挥余热为自己挣得一份收入,这份合法收入应该得到保障。
对此,二次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完善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政策,鼓励和引导老年人及老年人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同时建立老年人专业人才库,鼓励老年人发挥专业知识技能,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老年人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获得报酬,而扣减其养老金或者福利待遇。
不得擅改公共养老设施
目前,不少地方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社区建立了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站等公共养老设施。有市民反映,由于没有法律保障,有的公共养老设施被挪作他用。
根据公众意见和建议,二次稿增加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例如,擅自改变政府投资的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用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未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擅自改变公共养老设施用途、擅自拆除公共养老设施;对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等等,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高养老从业人员福利待遇
当前,养老从业人员福利待遇不高,流动性大,制约着养老产业的发展。为吸引更多人投身于养老服务,满足社会养老的实际需求,必须“真金白银”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福利待遇。
二次稿规定,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两年以上的人员,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从业奖励;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审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公办福利机构相同的政策;对获得初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满足一定条件,可以优先向养老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此外,养老机构应当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按照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彩票公益金六成以上用于养老
广西人口老龄化比重逐年增长,二次稿明确了政府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方面应该要履行的职责,如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增长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等等。还明确规定,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的6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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